SIG(大众利益社会公用事务)的欧洲现状
文件摘要:
1.2007年初的形势
自2004年以来,SIG的活动几乎都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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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III-122条款包括3个大的方面的革新:
它是欧盟一切政策的基础应用条款,
它是有效派生权利的基础,
它有利于巩固国家和地方集团的权利,但在法国和荷兰的全民公投中遭受冷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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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白皮书的讨论仍在继续,但进程缓慢,也没取得实质性进展。我们强调在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中大多数人缺席这一状况是为了巩固立法的主要横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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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Monti-Kroes 规定”(欧洲委员会于2005年7月12日通过的关于对陆地公共交通实施财政补贴的一揽子规定—-译者注)在消除Altmark裁决中产生的不确定因素和返回到建立在成本基础上的公共部门责任财务核算方式方面带来的必要性,相关机构组织继续提供部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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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利益社会服务问题的辩论是公开的,但什么样的政治信誉才能保证它的存在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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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白皮书的讨论后,委员会都逐月转达它所讨论的内容,建议将其与未来秋季内部市场策略的修订联系起来以结束这种争论,同时明确了8项共同原则以达成一个体制间的协定或者一个共同声明,甚至是宪法。
因此,我们担心,在重新审核这些条款,尤其是被简化了的条款时,这种逐步的删减会导致III-122条款被放弃。
2.2007年6月21-22日欧盟委员会大会
更确切地说,这刚好与6月21日到22日的欧盟委员会大会刚刚的决定相反,这次会议定义了政府间会议在一个特定任期内合约改革的内容。
它的内容涉及葡萄牙2007年7月23日总体竞选的起草计划(CIG1/07)。
至于大众利益公用事务处,相对于当前的形势来说,它包含了主要的创新,其中包括14条款、一个附属与合约的协议书以及作为补充的条款。
这些条款显示了成员国地位与权利等政策中心的重新定位,代表了确保大众利益服务、它们的目的以及其组织形式多样性等新的支撑点。
1/有关欧盟作用合约的第十四条重新提出了2004年宪法合约计划中第Ⅲ-122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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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它是演进法律的司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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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演变法律属于委员会-议会的共同决策,而不是委员会的单独决策(当前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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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很明确地参考了成员国以及它们地方行政区域权利与法律的两次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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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应该适用于欧盟所有的政策,其中包括内部市场政策以及普遍应用条款竞争政策等。
条款14:姑且不论欧盟合约Ⅰ-5条款与有关欧盟作用合约的条款73、86和88,考虑到大众经济利益公用事务处在欧盟共同价值观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它们在促进欧盟、欧盟成员国等社会与地区凝聚力方面所起的作用,目前合约中各自能力极限与应用领域极限中的每一个等,都要确保这些事务是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作的,而且其运作的经济与金融条件要能够帮助它们完成自己的任务。依据一般立法程序裁定的欧盟议会与欧盟委员会在尊重这些合约的基础上,建立了这些原则,确定了这些条件,而没有影响成员国提供服务、责令施行服务以及赞助这些服务的能力等。
2/附属于合约的一个协议书,其中包括三个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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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处理整个大众利益社会公共事务,而不是像自从1957年以来的那样,仅仅负责SIEG,它要给成员国能力范围内的“大众利益经济事务处”命名,而不是像SIEG一样给它们定义,这样可能会将仲裁提交到欧盟最高法院,我们知道它对“经济”有一个很广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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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明确了涉及SIEG的“公共利益”,同时将委员会所制定的原则编成目录-服务的多样性、服务质量、安全性、渗入性、处理的公正性、普遍可达性、用户的权利等,而且还第一次给它们赋予了一个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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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加强了国家与地区当局在“供应、使用以及组织大众经济利益服务等”的决策能力。
关于大众利益公用事务处的协议书(附属于那些合约)
条约签订人的很大一部分,希望强调大众利益事务处的重要性,而且都同意以下这些解释性条款,这些条款都附属于欧盟合约以及有关欧盟运作的合约:
第一条:欧洲委员会合约第16条中涉及大众经济利益事务处的欧盟公共价值尤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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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当局、地区当局与本地当局以最大限度满足用户需求的方式,在服务提供、服务建立以及组织大众经济利益服务等方面所起的关键性作用与其运作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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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经济利益公用事务服务的多样性,以及根据由于不同地理条件、社会条件或文化条件等的用户需要与喜好而存在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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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渗入性、处理的公正性以及提高普遍可达性以及用户权利等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各合约中的那些条款都绝不会损害成员国提供服务、建立服务以及组织非经济性大众公共利益服务等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