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欧洲各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为了WT51座谈会而准备的文献资料:“面向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以及一个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2007年10月4日到五日举行的第二届中欧论坛。

内容摘要

早在1992年举行里约地球峰会(Terre de Rio)第一次会议的时候,人们就曾经提到了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性。此“里约行动”(行动21)计划的第八章要求所有国家都应该规划并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些战略的目标是要在国家范围内,从具体措施和行动上,充分诠释峰会期间所采取的原则以及所达成的约定。

在1997年的时候,人们专门组织召开了一次联合国大会以便衡量自里约峰会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和进步。那些表现比较明显的微乎其微的进步使得联合国将2002年规定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最后期限。到2002年的时候,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关于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SMDD)期间,人们注意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规划与实施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因此,各个国家都得到号召要立即采取措施,以求在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起草和制定方面取得进步并早日着手实施,争取到2005年完成。根据最新评估,191个国家当中,仅仅只有12%的国家确确实实建立了这个可持续发展战略(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事务署)。然而,它们之中有24%的国家所提交的战略文件都已经得到了公共权利的审批与支持或者正在建立过程中。

在欧洲,必须要提醒人们注意的是欧洲建设计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末由成员国国家为了建立各国之间和平与友好关系而提出的。这一意愿通过不同的条约得到了诠释,这些条约首当其冲的都是与经济发展有关的。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给我们提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继续实施欧洲建设计划。

2001年,哥德堡欧洲理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一项欧洲可持续发展战略。就这样,该理事会就给里斯本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增加了环境发展的空间,并带来了一种新的制定政策的方法,尤其是考虑到了环境的成本。2006年六月的时候,欧洲理事会重新修改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支持各个成员国建立自己的发展战略。

在制定他们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这二十五个成员国都处于不同的阶段。芬兰、法国、卢森堡、荷兰、联合王国以及瑞典等国家很早的时候都起草了一些战略,其中某些国家(比如联合王国)还对其做了修改。德国、奥地利、丹麦、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国以及捷克共和国都于最近制定了他们的第一份战略计划。